深交所昨日在其官網發布了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稱,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國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創業板相關配套規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或建議到2009年5月22日截止。
增加三種退市情形
借鑒主板和中小板的監管經驗,創業板構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較主板新增了以下退市情形:
一是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投資者由于無法獲得真實有效的財務信息,難以進行投資決策。因此,為提高創業板財務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當上市公司出現此種情形,將進行退市風險警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
二是上市公司會計報表顯示凈資產為負時,往往意味著公司資不抵債,財務狀況極差,隨時面臨停業、倒閉或被清算的風險。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為促進創業板公司提高資產質量和改善財務狀況,當上市公司出現此種情形,將進行退市風險警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
三是創業板公司平均股本規模較小,可流通股份數量較少,部分公司股票可能會出現流動性問題。為了防范因股票流動性不足而產生的市場效率不高、流動性風險加大等問題,借鑒海外市場做法,當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將進行退市風險警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改善的,將啟動退市程序。
增減持1%需披露
《上市規則》指出,為了規范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為,避免因股東、實際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對二級市場交易造成巨大沖擊,借鑒海外市場及中小板經驗,實施增、減持1%事后披露制度,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控股股東鎖定期3年
創業板在股份限售制度方面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3年后方可轉讓。
對于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于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6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能轉讓,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到24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24個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鐘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