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俠
本報訊日前,滬深證券交易所為規范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對《股票上市規則》中的停牌制度等多處進行了修訂,并于日前向上市公司公開征求意見。這是證交所對《股票上市規則》進行的第六次修訂。
從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此次修訂范圍主要包括改革停牌制度,修訂退市標準,重新詮釋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并明確可分離公司債券、股權激勵業務涉及回購股份等新業務事宜等。
其中,關于停牌制度改革方面,擬取消年報和股東大會的例行停牌,一般臨時公告的例行停牌也將考慮取消。在此基礎上,擬對因信息披露不及時、涉嫌違法違規等情況實施突出警示性停牌措施。
針對退市標準,修訂稿規定上市公司不履行定期報告法定披露義務的,將被快速退市。審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少于300萬股的上市公司,以及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將被啟動退市程序。
此外,修訂稿對首次公開發行中有關持股人的股份流通予以限制;根據新會計準則修訂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增加股權收購及權益變動規定,銜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增加監管措施和擴大監管處罰范圍,明確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的監管措施及處分手段。此外,新規則還修改了關聯交易累計計算標準并明確了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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