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所修改股票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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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14:08
來源:
信息時報
時報綜合報道(記者張虹)滬深證券交易所昨天聯合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新規則自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通過新舊規則的對比,可以看出新《規則》大大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進一步明確了重大信息暫緩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條件。新規則規定,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新《規則》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以下任一時點最先發生時,及時披露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項形成決議時;(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項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期限)時;(三)任何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重大事項時。新規則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持續披露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
新《規則》還增加了關于董事會秘書職權范圍的規定,明確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創造條件,并支持、配合其工作;對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和任職條件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另外,停牌制度得到改革和簡化。取消了季度報告和部分臨時報告的例行停牌,賦予交易所在停牌和復牌問題上更多的自主權,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據悉,為做好新舊《股票上市規則》的銜接工作,上海證交所近日發出通知,要求每股凈資產低于面值但為正數的ST公司,暫不能向上證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特別處理。應該等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報告時,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規則》相關條款所述情形的,方可向上證所提出關于撤銷特別處理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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